第十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