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签订运营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将其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给他人运营。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