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配备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共汽车: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共汽车技术标准和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二)经公安部门机动车登记并确认使用性质为城市公共交通客运;

(三)性能良好、设施完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