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建设,重点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智能支付、车辆运营调度管理、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等信息化系统,促进智慧公共交通发展。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