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无企业申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