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无企业申请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