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同步加强自行车、步行等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自行车专用道和步行道,改善自行车、步行出行条件,做好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方便乘客换乘和使用。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