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遮挡、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因需要临时遮挡、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