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道路条件,划定公共汽车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汽车的优先通行。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汽车专用道管理办法。市、县(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