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遮挡、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需要临时遮挡、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