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