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