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