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二项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整改或者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地方法规 · 河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