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四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计划应当提前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中的地方性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相衔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通过或者调整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