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十三条有效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一般不做调整。根据本市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提交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