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法规议案包括法规制定案、法规修改案、法规废止案,由提案报告、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立法依据对照表组成。

法规修改包括修正、修订两种形式;在法规修改形式未确定时,称为“修改”。对法规内容做部分或者个别修改的,作为法规修正议案,一般采用修改决定的形式作出;法规修改的内容涉及条文数量超过原法规条文数量百分之四十的,或者对篇章结构等作出重大修改的,可以直接对法规进行全面修改用修订文本替代原法规文本;根据审议情况,必要时法规修正形式和修订形式可以互相转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