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昌都人大微信公众号和《昌都报》上刊登。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