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

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昌都人大微信公众号和《昌都报》上刊登。

在《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