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将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文本、说明、报告以及论证、听证情况等有关资料报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