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