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法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