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