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统筹政府和其他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