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无偿停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