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车辆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停车场所的停放和管理事项,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可以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对车辆停放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治安、消防、抢险、卫生、市政、行政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可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无偿停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