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分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同意。
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获取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业主委员会经营物业共有部分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接受业主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拒不公布的,经业主提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业主代表对其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