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下列设施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服务用房;(二)垃圾集散间、厕所;(三)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围墙以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四)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所;(五)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