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物业服务用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