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等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