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等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