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改善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