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城市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统筹协调、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考核评价、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