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所。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