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第一节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持城市道路路面和人行道平整,保持道缘石、无障碍设施完好;(二)保持桥梁、街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畅通、整洁、完好;(三)保持城市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音板、防护栏、防护墙、给排水、井盖等设施整洁、完好。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