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修建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