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禁止下列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二)非法采脂、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