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禁止下列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二)非法采脂、割漆、剥皮、挖根等毁林行为;
(三)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森林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