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山脉、水系和森林分布情况由国有林业局或者国有林场负责保护管理;未设立国有林业局、林场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管护站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保护管理。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