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