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在醒目位置设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标志牌,明确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二)设置装修垃圾临时贮存场所,临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尘、防渗等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督促装修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四)及时联系取得承运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