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车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