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和其他电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