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情节轻微的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首次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