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排水及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内涝防治等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应急管理、气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