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河湖整治与管理保护中涉及排水的相关职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排水管理工作,加强排水宣传,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排水。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