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排水设施布局,保障排水设施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排水防涝、应急事故协调工作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排水设施规划建设、内涝防治、监督管理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等工作,并明确镇街排水管理机构。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开展排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