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防涝相关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城市雨水径流量和污染负荷,提高排水能力。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