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包含排水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内容,保障排水设施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保护范围以及预留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