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和排水防涝相关要求,建设雨水源头减排设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削减城市雨水径流量和污染负荷,提高排水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