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市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统筹组织和开展全市内涝防治工作。内涝区域跨镇、街的,应当建立协同防治、协作应急机制,跨辖区规划、统一调动资源。易发生内涝的镇、街道应当编制本辖区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因地制宜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完善排水系统,提高排水防涝能力。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