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