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